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56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信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嚴慶即思味彩虹冰館、洪光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8503號准許在案,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 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