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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35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56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信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嚴慶即思味彩虹冰館、洪光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8503號准許在案,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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