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3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56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嚴慶即思味彩虹冰館、洪光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8503號准許在案,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