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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聲字第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聲字第3號

聲請人
江茂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自費交付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案件於民國109年4月8日下午約16時20分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南小字第2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109年4月8日法庭錄音光碟,僅於聲請閱卷狀中一併提出聲請,惟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經本院命補正聲請理由,仍僅具狀聲請准予自費交付光碟,並未補正任何聲請理由,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屬有違。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案件於109年4月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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