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聲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江茂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自費交付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案件於民國109年4月8日下午約16時20分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南小字第2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109年4月8日法庭錄音光碟,僅於聲請閱卷狀中一併提出聲請,惟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經本院命補正聲請理由,仍僅具狀聲請准予自費交付光碟,並未補正任何聲請理由,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屬有違。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案件於109年4月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