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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聲字第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童來好

聲請人
江茂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3 、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比對及確認言詞辯論筆錄內容是否有錯誤及疏忽遺漏、維護筆錄之完整性及正確性,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全部審理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南小字2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定相符,應准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本院就系爭事件之審理分別於109年4月8日、同年5月1日及同年6月17日為言詞辯論後終結,聲請人前於109年5月19日已經本院裁定准予交付109年4月8日及同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在案(詳本院109年度南小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自無再予裁定交付之必要,是就聲請人本件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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