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彥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