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9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86號
- 上訴人即被告熱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朱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憲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