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368號
- 上訴人
- 金禾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模即吳青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南小字第13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模即吳青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