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更一字第4號
- 原告
- 金禾千
- 被告
- 吳信模即吳青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21日相識後,原本稱兄道弟,不知何故,被告突然開始於個人臉書專頁【Frank金假電影大師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證為說謊濫訟騙子台灣假飛官】公開抹黑、造謠,攻擊我的人格與破壞我的名譽,晝夜無休。臉書專頁內貼出多件被告私人持有之法院公文截圖,被告亦從未在臉書主張帳號遭盜用,所提出之被告犯罪事實,均是截圖自被告之臉書,且是被告於連續不同時間所發表之不同言論,每日持續於網路上抹黑、造謠,至今已3年有餘,仍是樂此不疲。
㈡我從未主張自己曾任飛官、好萊塢飛手,亦未以此身分詐騙、招生、尋求任何演講、工作及拍攝機會。我亦未曾剽竊影片。
㈢被告巧妙運用無法出庭之訴外人即大陸人士謝輝及李梅青,及訴外人即滯留大陸台灣人,暱稱為鐵漢(真實姓名為許榮祥先生)之人士等,同業競爭人員,規避證人須到庭之規定,製作偽證對話訊息及語音影片,在無需且無法到庭對質情況下,受被告指使,套好說詞,謊稱我自稱具備好萊塢拍攝及戰鬥飛行員資歷。且我與謝輝存在官司糾紛,謝輝侵占我設備敗訴,必須賠償我,是該等人士之證詞不具參考價值。
㈣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致公眾不明究理,對我的人格產生負面評價,公然侮辱而毀謗侵害我的名譽,使我飽受長期精神煎熬、折磨,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我更因此丟了工作,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權利受到侵害,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經衡酌兩造之身分、年齡、學歷、所得及財產狀況,暨被告對我為不法行為之動機及手段,我因系爭言論所受之痛苦及生活影響等一切情狀,應認我得向被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㈤又法官應依照法律獨立審判,本件請求不應受兩造其他民、刑事案件之決定影響,更何況我告訴被告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後,已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34號發回續查等語。
㈥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以書狀抗辯意旨略以:
㈠我與原告初識時,原告經常以各種暗示、示意(施以詐術)讓我相信他是戰鬥機飛官退役、國際電影航拍師,所以我和訴外人鄭宗興給予原告超過半年的各種禮品贈與,出借原告工作需要的設備,更因尊重師者請他飲食、旅費、油資,還無償借給原告英國積架跑車拍攝電影。
㈡之後因原告摔壞鄭宗興的空拍機,原告承諾賠償卻遲延3個多月無下文,後又以來路不明的空拍機作為賠償,我開始懷疑原告的人品為何不像飛官,經多番訪查才知道原告用假身分欺騙,且原告不當行為包括:肆意剽竊許榮祥的作品;擅自盜取李梅青的片場資料發文聲稱自己是好萊塢電影【環太平洋2】攝影師;拿著謝輝的電影作品在公開場合謊稱是自己的作品;向李梅青說自己和元配已無感情分居了準備離婚;盜用訴外人李清志教授策劃的Taiwan Drone100活動影片欺騙李梅青,是為李梅青所做的;盜用我拍攝【戰鬥機穿越月球】影片,稱他是飛官學長指揮機場塔台,指揮戰鬥機的學弟以月亮為背景讓戰鬥機穿越月亮等等。
㈢原告藉著詐術自稱老師、校長,甚至說自己是導演,利用偽裝具社會地位公信力的效果來欺騙群眾,我因揭發原告之行為,近年來遭到原告大量提告濫訴,原告向臺南地檢署提出之告訴高達1513件,向本院民事庭提出之訴訟亦超過40件,浪費司法資源只為騷擾我。
㈣原告其工作性質是在各公開活動之活動會場或展場中擔任空拍機講師等工作,並於成員眾多的空拍機愛好者社群內,以【飛官】、【飛行員】、【UTC航拍學校校長】、【電影航拍師】資歷為名招攬學員,因此,原告既以面對一般公眾為其工作內容,且此類型工作者,往往運用網路資訊增加曝光度、累積名氣,因而有大批擁護者提供財物或勞務,是其品德、操守、隱私及行為等,足以影響不特定多數人觀看其表演、主持之觀感、模仿及學習,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自應受較多之社會活動監督,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較嚴格之檢驗及監督,關於其名譽等權利之保障強度亦較一般人為低等語。
㈤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稱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言論中之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性質有異,蓋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具有可證明性。行為人就公眾人物關於公眾事務領域事項為事實陳述之言論發表時,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末按攸關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報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0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查原告於83年8月27日入伍,105年2月16日退伍,軍種為空軍,階級為少校,此有原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臺南地檢署109偵字第766號卷【下稱偵766卷】第144頁)在卷可查,又原告於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368號案件之言詞辯論程序中自陳從未擔任過飛官(見該案卷第113頁)。惟根據被告所提出:
⒈被告與臉書帳號【Tyler Chiang】者談論原告之對話紀錄(偵766卷第185頁),該人向被告表示【跟他說以前開戰鬥機的,真的會有點尊敬他】,被告追問【當時你怎麼知道他是戰鬥機飛官?】,該人回稱【他工作現場不是都會自介】。
⒉被告與臉書帳號【許榮祥】間談論原告之對話紀錄(偵766卷第186頁),許榮祥稱【他飛官的身分要證實應該也不難,但如果連張照片或什麼證都沒有,豈不是詭異?】、【他只給我看過飛行員體檢報告】。
⒊被告與臉書帳號【鄭曉平】間談論原告之對話紀錄(偵766卷第186頁),被告詢問【他是戰鬥機駕駛員吧?】,其回稱【聽說是,沒看過照片】。
⒋原告臉書發文中,曾張貼其駕駛飛機之照片,並陳述【……今日早晨,驅車前往附近的小機場,拉出他的私人飛機載我在天空繞了兩圈,兩次起降後,便問我:五邊參考點,記起來了嗎,我回clear,接著他告訴我飛機的最低失速速度!在一臉疑惑之餘,隨後丟出一句話:交給你了……人就開機門走下飛機,背對著我揮揮手離開……(笑臉圖案)】,原告友人在該則貼文下方留言【羨慕……我以前只能在模擬機室飛!你還放solo!】,原告回覆稱【哈,我們這一夥都是會飛的,只是不同機型……】(偵766卷第14頁)。
⒌據此可認,被告雖未能提出原告自陳曾經身為戰鬥機駕駛員之直接證據,惟被告向多位人士談論原告之事時,均不約而同的獲得原告曾在外向他人陳稱或不否認自己曾為飛官之相似情況,再佐以原告自發駕駛飛機的照片以及回覆暗示有駕駛飛機的經驗,綜合該等間接證據以觀,依經驗及論理法則推斷,確實已令人對原告曾對外向他人以飛官身分自居一情產生肯定的心證。
㈢又有關原告剽竊他人作品部分,被告提出以下事證:
⒈李梅青於108年8月28日向大陸地區黑龍江省哈爾濱國信公證處所提交之證詞【甲○○於2017年7月底跟隨電影航拍師鐵漢進入電影《真•三國無雙》劇組,當時他只是去觀摩。他以“台灣空軍F16戰鬥機飛行員,退役一年”介紹自己。同時自稱是“台灣對美導彈採購簽署官員”,因為功高蓋主,被上司排擠打壓,忍辱負重到退役軍齡憤然退役,對我展開熱烈的追求。後來我知道他有家庭後,我要放棄這段感情,他馬上說他跟太太已有三年沒有過性生活,並稱太太性冷淡不喜歡過性生活,他會離婚。並請我幫他找大陸劇組工作的機會。以此跟我一同生活!請我耐心等待,並甜言蜜語安撫我的情緒。但是,經過近一年的觀察,我通過幾次檢視他的手機,發覺原來他都在撒謊!他不但跟太太有甜蜜的語言交流,一直保持性生活。而且他還有其他情人,並有嫖妓經過。他在跟我交往期間,偷竊我QQ相冊裡在好萊塢電影《環太平洋2》劇組的生活環境照片,挑出沒有我在內的照片在臉書公開炫耀。我發現後質問他,他馬上說是為了宣傳自己的經歷,為自己增加在航拍界的聲望。我當時質問他為什麼不經過我同意?他馬上就答應刪除臉書。後來我才知道,他在台灣還一直宣傳自己是“好萊塢電影航拍大師”。我要求刪除臉書是為了電影保密條約。而我一直被蒙在鼓裡,選擇原諒了他,把他的簡歷投給大陸我認識的制片人制片經理,為他謀取電影航拍的機會。2018年8月我介紹他來大陸,到電影《星球戰記》劇組來跟航拍師謝輝認識。他不但把謝輝傳給他“練習飛行的視頻”遮住謝輝人像在他個人臉書公開,謊稱自己在練習。有人留言問他為什麼要遮住?他回覆說“怕穿幫”!很多人給他留言點讚,他都不做解釋。直到不久後,謝輝發給我那個練習視頻,我才知道甲○○發臉書遮住一半畫面的那個視頻,是謝輝的。他回台灣後還把《星球戰記》的航拍影片洩漏公開給臉書說是他去大陸拍電影去了。由於他撒謊成性,我於2018年11月初提出分手,他已經被我看穿,他再也不能繼續偽裝下去了。我們就結束了一年多的交往 致此 以上描述屬實,本人陳訴如有不實 願意擔負法律責任】(偵766卷第6至8頁)。
⒉又原告將【星球戰記】之拍攝影像洩漏給被告以及鄭宗興,並於個人臉書頁面公開,且向謝輝佯稱只傳送給被告,個人臉書頁面設定只有好友方有閱讀權限,原告向謝輝表示【我看到合同了,我,我感覺很抱歉,而且我也不知道。之前有簽啊,你有跟片商簽保密協議,我如果知道的話,我是絕對打死不會。這樣子公開那一段的。我很抱歉】等情,亦有原告臉書頁面截圖、原告與鄭宗興、謝輝之對話紀錄截圖等(偵766卷第9至11頁)在卷為證。
⒊謝輝出具書面證言【1.2018年9月初,當時我和李醫生都在電影《星球戰記》劇組工作,經李醫生介绍,甲○○自費從台灣來大陸劇組觀摩與我認識!2.他來的目的主要是要我接納他一起搞電影航拍,但我並不熟悉他的技術水平如何,所以他一到劇組,我就讓他試拍了一組鏡頭。因怕他不能勝任,我自己也有錄製。當一組鏡頭拍完後,我傻眼了!他根本沒領會導演要求,鏡頭畫面沒有美感,而且還偏離拍攝目標!當時李醫生也很失望,對我說這人能用就用,不能用別因為是她介紹的人就勉強留下,這個行業馬虎不得!我當時覺得一次測試不能下定論,也考慮李醫生的面子,想再給他次機會。畢竟真正的電影航拍人才缺乏,據他自己介紹他又是台灣F16戰鬥機飛行員,台灣軍隊與美國對接採購導彈簽署官員,玩航拍多年。他這麼多光環,我又缺人手,就想再試試他!
3.沒想到,他把我給他的我自己訓練的視頻用遮蓋掉我本人技術處理後,發臉書說他自己在練習飛行。很多人因此對他讚譽有加。他還告訴我別上臉書,沒什麼意思!還讓我把吳青洋等人的臉書拉入黑名單,目的就是不想讓我知道他在台灣的事,還是後來李醫生告訴我,我才知道他不讓我上臉書原來是因為這些原因!4.後來,他又沒經過我同意,擅自把電影《星球戰記》航拍鏡頭發臉書群組炫耀自己是這部電影的航拍師。因此我被制片公司責罵!這直接導致了我的名譽受損,别人直接把我微信拉黑,隨時可能起訴我,新戲的合作也被取消了。跟他談,他居然拼命推託自己的責任,不認為自己有錯,還說吳青洋害他。5.2018年11月,他專程來大陸要跟我洽談合作拍片事宜。當時李醫生請我不要再理會他,說這個人人品極差。我因為父親車禍時,有求於他,所以不好意思拒絕。他來大陸重慶《夜雨霧》劇組找我,殺青後我帶他去桂林,吃住行都是我消費,他一毛不拔(買了一次坐竹筏的票)。他回台灣後李醫生又再次申明因甲○○人品問題在台灣欺詐被吳青洋先生揭發。我才上臉書知道了全部事實真相,至此再無合作意念。可是他還不停的給我傳視頻、語音、文字,各種撒謊。明明在台灣被解聘校長職位閒置在家,還跟我吹噓自己在船上拍電影等等各種不攻自破的謊言。我不再理會他,但沒有刪除微信好友關係!至此!以上描述屬實,本人陳述如有不實,願意擔負法律責任!】、【本人謝輝在微信帳號是Andy,台灣人甲○○向我留言,說吳青洋是神經病,要我別與他聯繫,我向台灣吳青洋對證原因,原來是甲○○要逃避賠償,惡意陷害吳青洋,因為甲○○屢次謊稱自己是台灣戰鬥機飛官資格求取航拍工作又兩次偷取商業保密影片私自侵權公開,人品與意圖不良,故以此證便利台灣法律施以管束,歸還受害者一個清白。本人謝輝,以上所言屬實,如有不實願承擔法律責任。】(偵766卷第32至34頁),而謝輝為電影【星球戰記之代號反抗】的航拍師,亦有工作人員名單1份(南小更一卷第91頁)在卷可佐。
⒋被告與【鐵漢榮祥】之臉書對話紀錄中,【鐵漢榮祥】稱【我對他的評價很低,當初他私自去找電影製片人談拍攝,說起他拍攝很多的作品(其實都是我拍的),後來他拍的爛就算了,還把影片po到自己的粉絲專頁,我立刻跟他切割關係。】(偵766卷第159頁)、【還有盜用別人圖片與片段模糊視聽。他曾貼過環太平洋2的拍攝現場,那是偷我們劇組裡曾經在環2現場擔任醫生的人的圖片。但是他發文變成是他受邀去參與拍攝,還說保密很緊,他的名字被歸類到某團隊所以找不到。最近幾個月還自稱為好萊塢電影航拍師。連大陸人摒棄他】(臺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2261號卷第142頁)。
⒌綜上,被告就原告曾洩露應予保密之電影資料以及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影像作品等事實,已經向多位曾與原告熟識、共同工作之人進行查證,並非毫無根據之無的放矢。原告雖主張其與謝輝有訴訟紛爭,並提出廣東省佛山市○○區○○○○○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影本1份(南小更一卷第242至249頁)為佐,惟細視該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原告將一批攝影器材交付謝輝使用,謝輝後以原告曾經擅自外洩拍攝現場照片,造成其損失故拒絕返還,此拒絕返還理由未經謝輝舉證,故謝輝並無權扣留原告之器材,是謝輝應對原告負侵權責任等情。該判決雖能證明謝輝與原告確另有民事紛爭,然亦同時證實被告抗辯謝輝曾向其表示原告洩露劇組影像資料,違反保密約定一情確實有據,是自不能以該判決存在為由即認謝輝之說詞全無可採,更不能否定被告為系爭言論,實已有相當的查證舉動。
㈣另有關被告指控原告【詐欺者以司法威脅】、【操弄司法當自己的擋箭牌】部分:原告書狀中自陳至110年9月27日止,原告對被告已向臺南地檢署提出1513份刑事告訴狀(南小卷第153頁),另依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原告從110年5月起迄今,已在本院臺南簡易庭對被告提出高達約40件之訴訟案件(不包含調字案與補字案),原告僅在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536號案件獲得部分勝訴之判決,其餘案件如已審結者,在實體上原告之請求均為敗訴,此有查詢結果1份(南小更一卷第271至280頁)在卷可查,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與本院審判上的經驗,可合理推斷原告確實透過大量、分散的提告,迫使被告疲於奔波應訴(被告現居住於嘉義市),法院亦因此承受原告提出之龐大的案件量。
㈤本院考量原告自陳擔任空拍師為業(南小更一卷第267頁),參與多次講座擔任主講人,又在成員高達上萬人之臉書社團持續向他人推廣、招攬其開設的空拍課程,更邀請有興趣者進一步加入其所成立之LINE群組,以上各情有原告自己所提出之臉書頁面截圖(南小更一卷第180至241頁)在卷可查,應認原告應屬空拍界中擁有相當名氣之人,或至少是積極累積個人聲望者,原告並藉此社會地位謀取相當經濟利益,其言論、舉止以及品行理會受到相當之關注,原告對於他人言論之忍受程度亦應相對提高,如此方為事理之平。相對而言,被告並非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也非有相當號召力、影響力之公眾人物,僅為一般私人,則其於發表言論前所應盡之查證義務程度當不能過於苛求。又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性質上混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難以強行區分而應綜合評斷。準此,被告就原告曾以不實之假飛官身分對外介紹自己,以及曾洩漏工作上應保密資料,與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作品、大量耗費司法資源等事實,並非全然以自身經驗為據,而是經多方求證曾與原告接觸之人,均有書面證據資料為憑,依一般生活經驗,顯可推斷為真實的可能性甚高,進而被告在其主觀上確信為真的基礎上,對原告之人格、舉止為評論,誠然被告所使用的言詞較為激烈、尖酸,惟不應該透過對於言論表達方式之嚴格限制來扼殺事實呈現於眾的機會,使公眾喪失正確思辨的珍貴空間,對整體公共利益造成不成比例之負面減損,權衡下,本案中被告之言論自由應該優先於原告之名譽權受到保障,是本院認為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並未對原告構成名譽上之侵權責任。
㈥原告雖主張被告所提出之人證證詞未經證人到庭接受詰問,所提書證未經被告提出原本證明,是應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等情,惟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行小額程序之事件。又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第2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應是認小額程序事件標的價值不高,法院於審理上應側重迅速、經濟,不應同一般訴訟程序採取嚴格之證據調查程序,以免浪費珍貴的司法資源而有違整體社會公益。本院考量兩造已多次透過書狀各自提出相當之證據資料,本院亦依職權調閱兩造相關爭訟之卷宗資料核閱,並通知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前閱卷(南小更一卷第107頁),程序上已踐行相當之保障,原告並未提出明確的證據足資證明本院所引用之證據有顯然偽造、變造情事,倘若再予傳喚多位生活在大陸地區之證人到庭,或要求被告就事證逐一提出原本,可預見該種調查證據程序將耗費高額的費用,且導致本應迅速審結之本案延宕數年之久,與原告請求金額僅10萬元相較,明顯不相當、嚴重失之衡平,是原告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請求並無理由,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南司小調卷第13頁;南小更一卷第144至147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日 期 (民國) 言論內容 原告求償金額 (新臺幣) 1 0000000 ❶你已經成為社會亂源。 ❷你贏不了他們啦…如果比賤的話…。 ❸騙子甲○○。 ❹禾殘敗柳性變汰。 5萬元 2 0000000 ❶詐欺者以司法威脅。 ❷甲○○剽竊作品無恥栽贓嫁禍他人對話實錄(標題)。 ❸金千禾是謊稱戰鬥機飛官、好萊屋電影工作人員的騙子,用假資歷誤導他人。 ❹扯謊大師甲○○竊盜電影…。(0:00) ❺使用竊盜影片招商。(0:03) ❻這個影片就是金千禾私自竊盜聲稱自己拍的影片。(0:05) ❼甲○○…將在大陸片竊取的影片…。(0:13) ❽掩飾自己洩密侵權罪行。(1:23) ❾自稱飛官退役竟然洩密。(1:07) ❿操弄司法當自己的擋箭牌。(0:55) ⓫甲○○公開發表在電影公司竊盜的影片證據。(1:46) ⓬這個影片是他未經授權公開洩漏保密片段。(1:59) ⓭背叛恩師的工作保密協定洩密劇透中。(2:02) ⓮甲○○在2018年9月初,從謝輝拍攝電影現場竊取影片。(2:47) ⓯甲○○啊!大家相信過你自稱的戰鬥機飛官…無恥敗行。(2:56)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