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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8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金禾千
被告
吳信模(原名吳青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在臉書張貼侵害原告名譽之不實言論,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區○○里○○○村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29頁),可見本件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轄權之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9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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