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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59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興南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卻未合法記載被告陳進春住所或居所(按: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地址實際上不存在,原告亦查無被告陳進春戶籍資料或其商號登記資料,故究竟有無被告陳進春此人存在,尚非無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21日內補正(即載明被告陳進春真實住所或居所地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75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