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59號
- 原告
- 興南會館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卻未合法記載被告陳進春住所或居所(按: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地址實際上不存在,原告亦查無被告陳進春戶籍資料或其商號登記資料,故究竟有無被告陳進春此人存在,尚非無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21日內補正(即載明被告陳進春真實住所或居所地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