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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2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陳吳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5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件主張名譽權受侵害部分,為求詳實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52號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記載(為對照原筆錄記載是否有缺漏),爰聲請交付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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