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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149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林煜根
被告
楊眞保
被告
楊許幸琴
被告
楊岳璋
被告
楊雅惠
被告
楊雅棱
被告
楊進忠
被告
謝月瑛
被告
楊敦翔(原名:楊敦州)
被告
楊珺貽(原名:楊淑芳)
被告
陳世欣
被告
鄭陳淑貞
被告
陳淑娟
被告
陳淑謹
被告
王婷純
被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智禾
被告
楊謝明桃
訴訟代理人
楊青樺
被告
楊錦昌

楊碧蓮

楊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代位人王再添就民國89年3月16日繼承自楊黃蜜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公同共有遺產,應與附表一、二繼承該遺產之公同共有人按同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按附表一所載方式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除被告楊進忠、楊錦昌外之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被告楊長發、陳楊碧華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死亡,由原告補正其各繼承人為被告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2 項、第176 條、第2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參加被代位人王再添擔任會首之互助會,因王再添積欠原告、其他會員即訴外人張誌強、林尙禾、王國星、黃科賢(下稱【原告等5人會員】)會款,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於臺中市中區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臺中市中區調解委員會108年民調字第15、31-36號),王再添應給付原告等5 人會員合計本金新臺幣(下同)70萬2844元(利息部分從略,原告就自己與張誌強轉讓之調解會款本金共28萬8525元),因王再添清償2 萬6000元即未清償,前經原告代位王再添就王再添名下共有之:①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②坐落該土地上之歸仁區歸仁北段4050建號建物聲請裁判分割共有物獲准確定(本院109 訴1318號分割標的)。

㈡惟經原告等5 人會員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109 司執35412號),王再添另積欠稅捐債務(合計共230元)、其他銀行欠款(本院109司執23639 號、111司執2279、37585號,合計本金共20萬6188元),上開已分割不動產變價後金額顯不足清償王再添全部債務。

㈢經原告查得王再添於89.03.16與其餘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楊黃蜜如附表所示之現仍存在尚未分割之土地、建物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土地建物),系爭遺產土地建物並無不能分割情形,而王再添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48條、第824 條第2 項規定,代位債務人王再添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土地建物,行使代位分割遺產權利。

㈣爰聲明:被代位人王再添及其餘被告共有之系爭遺產土地建物應予分割,並由被代位人與其餘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三、被告答辯:

㈠被告楊謝明桃、楊眞保、楊敦翔、楊珺貽、謝月瑛、楊碧蓮、楊俊偉、陳世欣、鄭陳淑貞、陳淑娟、陳淑謹、楊許幸琴、楊岳璋、楊雅惠、楊雅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王智禾、王婷純到庭稱:被代位人王再添係其二人之兄長,但現不知其去向。

㈢被告楊進忠到庭稱:其目前居住於系爭遺產建物內,請求僅拍賣王再添的部分。

㈣被告楊錦昌到庭稱:其係分別共有,不能因為王再添的部分就將其所有土地拿出來拍賣。對於公同共有部分要分割並無意見。

四、本院之判斷:

㈠代位權之行使要件與界限

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其所保全者,除在特定債權、或債務履行與債務人資力無關之債權均得行使代位權外,如為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陷於無資力,始得認有保全之必要,否則即無代位行使之餘地(最高法院88台上65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台抗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基於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之代位權係在保全債務人資力之目的,是於債權人之債權為金錢債權,而債務人僅有未經分割之公同共有遺產時,基於金錢債務屬種類之債並無給付不能問題,則債務人所怠於行使之權利,係未請求分割公同共有遺產增加其能處分之積極財產以清償其金錢債務,則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所行使之代位權,應僅止於代位債務人請求將公同共有繼承財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增加債務人可處分積極財產之程度已足,尚難認可達於民法第824 、830 條之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之程度。亦即,於金錢債務之債務人其原有分別共有財產時,債權人本即得以該分別共有財產之持分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無債權人以為保全其金錢債權為由而代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之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之餘地(該分割請求結果,於形式上並未增加債務人積極財產,顯與保全金錢債權目的不符),是於債務人財產為未分割公同共有物時,亦僅以使該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使債務人增加可處分積極財產,即已達保全金錢債權之目的。

㈡本件代位權行使之准許與範圍

⒈原告為被代位人王再添之債權人,王再添積欠原告與其他債權有其主張之債務尚未清償,王再添現仍有附表一之繼承自楊黃蜜之公同共有不動產尚未經分割,而王再添除公同共有財產外之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強制執行債務,有強制執行與另案裁判分割共有物卷宗內資料為證。又被代位人王再添與其他楊黃蜜繼承人繼承楊黃蜜遺產之狀況,有繼承與土地登記資料為證(參見附表二、三),而到場之楊黃蜜繼承人亦未提出關於遺產分割之扣還、歸扣之答辯(民法第1172、1173條)。是原告請求代位就王再添繼承尚未分割之公同共有財產為分割,應認有理由。

⒉基於前述說明,參照附表二、三之承楊宗泰、楊黃蜜遺產繼承情形,就原告聲請之本件代位分割之標的與方式,說明如下:

⑴分割之標的,自以王再添於89.03.16繼承之尚未分割之楊黃蜜公同共有遺產為限(即楊黃蜜於83.12.22繼承自楊宗泰之前已經分割為分別共有之持分,為楊黃蜜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

⑵分割之方式,係就上開分割標的,以使王再添所屬該房(附表一編號二、㈥之次女王楊秀菊房)與其他各房間(附表一編號二、㈠至㈤之各房)、王再添所屬該房繼承人(即王再添、王智禾、王婷純)間,於房與房間、王再添所屬該房內各成為分別共有狀態為限,而對其他繼承各房之各房繼承狀態(即三男房與五男房之各房內尚未分割、長女房之該房內已分割)仍應予維持,是參照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該所112.08.25所登記字第1120078294號函,參見附表二),為附表一、二之分割。至於,其他各房繼承人是否要為分割後之持分合併、各房是否分割公同共有遺產後為持分合併,均為各該房於本判決分割後自行處理事項。

⑶原告主張與陳述不採認之說明原告將楊黃蜜公同共有遺產持分之其他分別共有人(即附表二編號三至六)列為被告,因該等分別共有人與原告行使代位權請求將王再添繼承楊黃蜜公同共有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無涉,是其本件將該等分別共有人列為被告為請求,此部分自屬無理由;另其於審理陳述因附表一之土地現有建商詢價,故將該等土地以變價分割為利於兩造之陳述,依前述說明,已逾保全其金錢債權之代位權行使範圍,自難採認。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准由原告代位被代位人王再添,就系爭遺產土地建物為附表一、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就非屬楊黃蜜公同共有遺產繼承人之被告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性質上為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之因共有物分割性質類似事件,且本件係因原告對繼承人王再添實施代位權所生訴訟,是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就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並由原告負擔王再添部分之訴訟費用,爰命兩造以主文所載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載)。

七、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80條之1 、第3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楊黃蜜繼承人公同共有楊黃蜜本表各土地分別共有持分之分割方法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一 本件分割標的        ㈠歸仁區歸仁北段1652-1地號土地(楊黃蜜就本地號分別共有1/14,現由本表各房現公同共有人之被告公同共有) ㈡歸仁區歸仁北段1652-2地號土地(楊黃蜜就本地號分別共有1/14,現由本表各房現公同共有人之被告公同共有) ㈢歸仁區歸仁北段1652-5地號土地(楊黃蜜就本地號分別共有1/14,現由本表各房現公同共有人之被告公同共有) ㈣歸仁區歸仁北段1656 地號土地(楊黃蜜就本地號分別共有1/28,現由本表各房現公同共有人之被告公同共有) .歸仁區歸仁北段1652-3地號土地(本院109訴1318號代位分割標的,已經分割。非本件標的) .歸仁區歸仁北段4050  建號建物(本院109訴1318號代位分割標的,已經分割。非本件標的)       二 楊黃蜜繼承人(公同共有人)    判決分割  訴訟費用  繼承各房(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各房 應繼分  現公同共有人 (分割潛在應繼分) 分割方式 (各該房應繼分分割程度) 上開各土地分割後持分 比例與負擔  ㈠ 次男楊眞保房 1/6 楊眞保  (1/6) 該房應繼分(1/6) .與他房分別共有 .由楊眞保單獨所有 ①歸仁北段1652-1地號/楊眞保分別共有1/84 ②歸仁北段1652-2地號/同上 ③歸仁北段1652-5地號/同上 ④歸仁北段1656  地號/楊眞保分別共有1/168 楊真保負擔1/6  ㈡ 三男楊長發房 1/6 楊許幸琴(1/24) 該房應繼分(1/6) .與他房分別共有 .該房繼承人就該房應繼分維持公同共有 ①歸仁北段1652-1地號/三男房繼承人公同共有1/84 ②歸仁北段1652-2地號/同上 ③歸仁北段1652-5地號/同上 ④歸仁北段1656  地號/三男房繼承人公同共有1/168 楊許幸琴、楊岳璋、楊雅惠、楊雅棱連帶負擔1/6     楊岳璋  (1/24)        楊雅惠  (1/24)        楊雅棱  (1/24)     ㈢ 四男楊進忠房 1/6 楊進忠  (1/6) 該房應繼分(1/6) .與他房分別共有 .由楊進忠單獨所有 ①歸仁北段1652-1地號/楊進忠分別共有1/84 ②歸仁北段1652-2地號/同上 ③歸仁北段1652-5地號/同上 ④歸仁北段1656  地號/楊進忠分別共有1/168 楊進忠負擔1/6  ㈣ 五男楊忠川房 1/6 楊敦翔  (1/12) 該房應繼分(1/6) .與他房分別共有 .該房繼承人就該房應繼分維持公同共有 ①歸仁北段1652-1地號/五男房繼承人公同共有1/84 ②歸仁北段1652-2地號/同上 ③歸仁北段1652-5地號/同上 ④歸仁北段1656  地號/五男房繼承人公同共有1/168 楊敦翔、楊珺貽連帶負擔1/6     楊珺貽  (1/12)     ㈤ 長女陳楊碧華房 1/6 陳淑娟  (1/6) .原繼承人:鄭陳淑貞、陳世欣、陳淑娟、陳淑謹,於112.03.31協議分割由陳淑娟取得 該房應繼分(1/6) .與他房分別共有 .由陳淑娟單獨所有   ①歸仁北段1652-1地號/陳淑娟分別共有1/84 ②歸仁北段1652-2地號/同上 ③歸仁北段1652-5地號/同上 ④歸仁北段1656  地號/陳淑娟分別共有1/168 陳淑娟負擔1/6  ㈥ 次女王楊秀菊房 1/6 王再添  (1/18) 該房應繼分(1/6) .與他房分別共有 .該房繼承人就該房應繼分再分割為分別共有 ①歸仁北段1652-1地號/❶王再添分別共有1/252                      ❷王智禾分別共有1/252                      ❸王婷純分別共有1/252 ②歸仁北段1652-2地號/同上 ③歸仁北段1652-5地號/同上 ④歸仁北段1656  地號/❶王再添分別共有1/504                      ❷王智禾分別共有1/504                      ❸王婷純分別共有1/504 王再添負擔1/18由原告負擔     王智禾  (1/18)   王智禾負擔1/18     王婷純  (1/18)   王婷純負擔1/18
附表二:楊宗泰遺產土地繼承情形(本件判決分割處置)        .「○○房(ˍ)」、「○○○(ˍ)」為分割前之應繼分權利範圍         歸仁北段1652-1地號(123㎡) .112.01公告現值:16,500元/㎡ 歸仁北段1652-2地號(30㎡) .112.01公告現值:同左 歸仁北段1652-5地號(155㎡) .112.01公告現值:同左 歸仁北段1656地號(184㎡) .112.01公告現值:同左  楊宗泰 83.12.22亡 .分別共有:1/2 (61.5㎡) 分別共有:1/2 (15㎡) 分別共有:1/2 (77.5㎡) 分別共有:1/4 (46㎡) 一 楊宗泰繼承人 【次男房-楊眞保】 ㈠次男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2  ⒈繼承結果:楊眞保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1/14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次男房(應繼分1/6)繼承楊黃蜜本地號分別共有1/14  ⒈繼承結果:楊眞保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6)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分割為楊眞保分別共有1/84 【次男房-楊眞保】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次男房-楊眞保】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次男房-楊眞保】 ㈠次男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4  ⒈繼承結果:楊眞保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1/28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次男房(應繼分1/6)繼承楊黃蜜本地號分別共有1/28  ⒈繼承結果:楊眞保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6)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分割為楊眞保分別共有1/168   【三男房-楊長發/111.12.04亡】 ㈠三男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2  ⒈繼承結果:原楊長發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1/14,由下列三男房繼承人(應繼分1/4)繼承公同共有    ①配偶-楊許幸琴(1/56)    ②長男-楊岳璋(1/56)    ③長女-楊雅惠(1/56)    ④次女-楊雅棱(1/56)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三男房(應繼分1/6)繼承楊黃蜜本地號分別共有1/14  ⒈繼承結果:原楊長發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6),由下列三男房繼承人(應繼分1/4)繼承公同共有   ①配偶-楊許幸琴(1/336)    ②長男-楊岳璋(1/336)    ③長女-楊雅惠(1/336)    ④次女-楊雅棱(1/336)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分割為三男房繼承人公同共有1/84    ①配偶-楊許幸琴(1/336)    ②長男-楊岳璋(1/336)    ③長女-楊雅惠(1/336)    ④次女-楊雅棱(1/336) 【三男房-楊長發/111.12.04亡】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三男房-楊長發/111.12.04亡】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三男房-楊長發/111.12.04亡】 ㈠三男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4  ⒈繼承結果:原楊長發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1/28,由下列三男房繼承人(應繼分1/4)繼承公同共有    ①配偶-楊許幸琴(1/112)    ②長男-楊岳璋(1/112)    ③長女-楊雅惠(1/112)    ④次女-楊雅棱(1/112)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三男房(應繼分1/6)繼承楊黃蜜本地號分別共有1/28  ⒈繼承結果:原楊長發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6),由下列三男房繼承人(應繼分1/4)繼承公同共有   ①配偶-楊許幸琴(1/672)    ②長男-楊岳璋(1/672)    ③長女-楊雅惠(1/672)    ④次女-楊雅棱(1/672)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分割為三男房繼承人公同共有1/168    ①配偶-楊許幸琴(1/672)    ②長男-楊岳璋(1/672)    ③長女-楊雅惠(1/672)    ④次女-楊雅棱(1/672)   【四男房-楊進忠】 ㈠四男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2  ⒈繼承結果:楊進忠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1/14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四男房(應繼分1/6)繼承楊黃蜜本地號分別共有1/14  ⒈繼承結果:楊進忠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6)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分割為楊進忠分別共有1/84 【四男房-楊進忠】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四男房-楊進忠】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四男房-楊進忠】 ㈠四男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4  ⒈繼承結果:楊進忠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1/28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四男房(應繼分1/6)繼承楊黃蜜本地號分別共有1/28  ⒈繼承結果:楊進忠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6)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分割為楊進忠分別共有1/168   【五男房-楊忠川/84.07.24亡】 ㈠五男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2  ⒈繼承結果:原楊忠川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1/14,由下列五男房繼承人(應繼分1/3)分割為分別共有    ①配偶-謝月瑛:1/42    ②長男-楊敦翔:1/42    ③長女-楊珺貽:1/42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五男房代位繼承(共有應繼分1/6)楊黃蜜(89.03.16亡)本地號分別共有1/14  ⒈繼承結果:下列代位繼承人繼承公同共有(共有應繼分1/6)   ①長男-楊敦翔(1/168)     ②長女-楊珺貽(1/168)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代位繼承)判決分割為五房代位繼承人公同共有1/84    ①長男-楊敦翔(1/168)     ②長女-楊珺貽(1/168) 【五男房-楊忠川/84.07.24亡】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五男房-楊忠川/84.07.24亡】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五男房-楊忠川/84.07.24亡】 ㈠五男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4  ⒈繼承結果:原楊忠川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1/28,由下列五男房繼承人(應繼分1/3)公同共有    ①配偶-謝月瑛(1/84)    ②長男-楊敦翔(1/84)    ③長女-楊珺貽(1/84)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五男房代位繼承(共有應繼分1/6)楊黃蜜(89.03.16亡)本地號分別共有1/28  ⒈繼承結果:下列代位繼承人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2)   ①長男-楊敦翔(1/336)     ②長女-楊珺貽(1/336)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代位繼承)判決分割為五房代位繼承人公同共有1/168    ①長男-楊敦翔(1/336)     ②長女-楊珺貽(1/336)   【長女房-陳楊碧華/111.12.25亡】 ㈠長女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2  ⒈繼承結果:原陳楊碧華分別共有1/14由長女房繼承人(應繼分1/4)公同共有     ①長男-陳世欣(1/56)    ②長女-鄭陳淑貞(1/56)    ③次女-陳淑娟(1/56)    ④三女-陳淑謹(1/56)   ⒉於112.03.31協議分割由陳淑娟取得分別共有1/14  ⒊判決結果:維持原分割結果 ㈡長女房(應繼分1/6)繼承楊黃蜜本地號分別共有1/14  ⒈繼承結果:原陳楊碧華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6),由下列長女房繼承人(應繼分1/4)繼承公同共有     ①長男-陳世欣(1/336)    ②長女-鄭陳淑貞(1/336)    ③次女-陳淑娟(1/336)    ④三女-陳淑謹(1/336)  ⒉於112.03.31協議分割由陳淑娟取得公同共有1/84  ⒊判決結果:原公同共有分割為陳淑娟分別共有1/84  【長女房-陳楊碧華/111.12.25亡】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長女房-陳楊碧華/111.12.25亡】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長女房-陳楊碧華/111.12.25亡】 ㈠長女房(應繼分1/7)繼承楊宗泰本地號分別共有1/4  ⒈繼承結果:原陳楊碧華分別共有1/28由長女房繼承人(應繼分1/4)公同共有     ①長男-陳世欣(1/112)    ②長女-鄭陳淑貞(1/112)    ③次女-陳淑娟(1/112)    ④三女-陳淑謹(1/112)   ⒉於112.03.31協議分割由陳淑娟取得分別共有1/28  ⒊判決結果:維持原分割結果 ㈡長女房(應繼分1/6)繼承楊黃蜜本地號分別共有1/28  ⒈繼承結果:原陳楊碧華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6),由下列長女房繼承人(應繼分1/4)繼承公同共有     ①長男-陳世欣(1/672)    ②長女-鄭陳淑貞(1/672)    ③次女-陳淑娟(1/672)    ④三女-陳淑謹(1/672)  ⒉於112.03.31協議分割由陳淑娟取得公同共有1/168  ⒊判決結果:原公同共有分割為陳淑娟分別共有1/168    【次女房-王楊秀菊/65.08.28亡】 ㈠次女房代位繼承(共有應繼分1/7)  楊宗泰(83.12.22亡)本地號分別共有1/2  ⒈繼承結果:下列代位繼承人(共有應繼分1/7)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各1/42)   ①長男-王再添分別共有1/42   ②次男-王智禾分別共有1/42   ③長女-王婷純分別共有1/42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次女房代位繼承(共有應繼分1/6)楊黃蜜(89.03.16亡)本地號分別共有1/14  ⒈繼承結果:下列代位繼承人繼承公同共有(共有應繼分1/6)   ①長男-王再添(1/252)   ②次男-王智禾(1/252)   ③長女-王婷純(1/252)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代位繼承)判決分割為次女房代位繼承人分別共有     ①長男-王再添分別共有1/252   ②次男-王智禾分別共有1/252   ③長女-王婷純分別共有1/252 【次女房-王楊秀菊/65.08.28亡】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次女房-王楊秀菊/65.08.28亡】 .繼承、分割比例同左(面積略) 【次女房-王楊秀菊/65.08.28亡】 ㈠次女房代位繼承(共有應繼分1/7)  楊宗泰(83.12.22亡)本地號分別共有1/4  ⒈繼承結果:下列代位繼承人(共有應繼分1/7)繼承分割為分別共有(各1/84)   ①長男-王再添分別共有1/84   ②次男-王智禾分別共有1/84   ③長女-王婷純分別共有1/84  ⒉判決結果:維持原繼承結果 ㈡次女房代位繼承(共有應繼分1/6)楊黃蜜(89.03.16亡)本地號分別共有1/28  ⒈繼承結果:下列代位繼承人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1/3)   ①長男-王再添(1/504)   ②次男-王智禾(1/504)   ③長女-王婷純(1/504)  ⒉判決結果:   原公同共有(代位繼承)判決分割為次女房代位繼承人分別共有     ①長男-王再添分別共有1/504   ②次男-王智禾分別共有1/504   ③長女-王婷純分別共有1/504 二 楊水池 108.07.11亡 無持分  無持分 無持分 分別共有:1/8 (23㎡)      .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署 三 楊謝明桃 無持分 無持分 無持分 分別共有:3/8 (69㎡) 四 楊錦昌 分別共有:1/3 (41㎡) 分別共有:1/3 (10㎡) 分別共有:1/3 (51.66㎡) 分別共有:1/6 (30.66㎡) 五 楊碧蓮 分別共有:1/12(10.25㎡) 分別共有:1/12(2.5㎡) 分別共有:1/12(12.91㎡) 分別共有:1/24(7.66㎡) 六 楊俊偉 分別共有:1/12(10.25㎡) 分別共有:1/12(2.5㎡) 分別共有:1/12(12.91㎡) 分別共有:1/24(7.66㎡)  備註      【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12.08.25所登記字第1120078294號函】(函覆本院關於本件土地持分分割登記方式) .主旨:有關貴庭受理111年度南簡字第1149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112年8月22日南院武民周111南簡1149字第1121006772號函辦理。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分別為民法第759條、第829條及第1164條所明定,先予敘明。   三、查楊黃蜜之繼承人楊長發及陳楊碧華分別復於111年12月間死亡,楊長發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分割共有物;次查陳楊碧華之繼承人於112年4月7日辦竣分割繼承,係由陳淑娟承繼其應有部分,併予敘明。又依登記實務,現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為終止公同共有關係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者,應就原被繼承人所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為之,是本案應就楊黃蜜遺產為分割,分割後為其現所有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取得。爰此,就楊黃蜜之現繼承人,各該法定應繼分分別為楊眞保1/6、楊許幸琴1/24、楊岳璋1/24、楊雅惠1/24、楊雅棱1/24、楊進忠1/6、楊敦翔1/12、楊珺貽1/12、陳淑娟1/6、王再添1/18、王智禾1/18、王婷純1/18。   四、再查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利書狀。」是本案倘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各該權利人應就其應有部分辦理持分合併登記。   五、綜上所述,本案應先請楊長發之繼承人就其所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再按法定應繼分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終止楊黃蜜所遺之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關係後,始就各該權利人之應有部分辦理持分合併,以符民法及土地登記相關規定。   六、檢送本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及112年收件普字第28430號分割繼承登記案件相關資料影本及各繼承人權利範圍計算表各1份。     【註:函復各繼承人權利範圍計算表參見本判決〈附錄〉】   七、本資料僅供公務參考用,其資料之搜集、處理及利用,請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恪遵保護義務。      【附錄】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12.08.25所登記字第1120078294號函附各繼承人權利範圍計算表
附表三:被繼承人楊宗泰(83.12.22亡)遺產繼承人             楊宗泰死亡時 (83.12.22) 繼承人(應繼分)   楊忠川死亡時 (84.07.24) 繼承人(應繼分)  楊黃蜜死亡時 (89.03.16) 繼承人(應繼分)  楊長發死亡時 (111.12.04) 繼承人(應繼分)  陳楊碧華死亡時 (111.12.25) 繼承人(應繼分)   ① 配偶-楊黃蜜 分別共有:1/7     ① 次男-楊眞保  公同共有(1/42)           ② 三男-楊長發 公同共有(1/42)  ① 配偶-楊許幸琴 公同共有(1/168)           ② 長男-楊岳璋 公同共有(1/168)           ③ 長女-楊雅惠 公同共有(1/168)           ④ 次女-楊雅棱 公同共有(1/168)         ③ 四男-楊進忠 公同共有(1/42)           ④ 五男-楊忠川   (84.07.24亡)            ④-⓵代位繼承人 .長男-楊敦翔  公同共有(1/84)            ④-⓶代位繼承人 .長女-楊珺貽  公同共有(1/84)           ⑤ 長女-陳楊碧華 公同共有(1/42)    ╳配偶-陳木財   (已亡)           ① 長男-陳世欣 公同共有(1/168)           ② 長女-鄭陳淑貞 公同共有(1/168)           ③ 次女-陳淑娟 公同共有(1/168)           ④ 三女-陳淑謹 公同共有(1/168)       ⑥ ⑥次女-王楊秀菊  (65.08.28亡)            ⑥-⓵代位繼承人 .長男-王再添 公同共有(1/126)            ⑥-⓶代位繼承人 .次男-王智禾 公同共有(1/126)            ⑥-⓷代位繼承人 .長女-王婷純 公同共有(1/126)       ╳長男-楊添益   (已亡絕嗣)           ② 次男-楊眞保 分別共有:1/7           ③ 三男-楊長發 分別共有:1/7       ① 配偶-楊許幸琴 公同共有(1/28)           ② 長男-楊岳璋 公同共有(1/28)           ③ 長女-楊雅惠 公同共有(1/28)           ④ 次女-楊雅棱 公同共有(1/28)    ④ 四男-楊進忠 分別共有:1/7           ⑤ 五男-楊忠川 分別共有:1/7  ① 配偶-謝月瑛 分別共有(1/21)           ② 長男-楊敦翔 分別共有(1/21)           ③ 長女-楊珺貽 分別共有(1/21)         ╳六男-楊國龍   (出養)           ⑥ 長女-陳楊碧華 分別共有:1/7         ╳配偶-陳木財   (已亡)           ① 長男-陳世欣 公同共有(1/28)           ② 長女-鄭陳淑貞 公同共有(1/28)           ③ 次女-陳淑娟 公同共有(1/28)           ④ 三女-陳淑謹 公同共有(1/28)  ⑦ 次女-王楊秀菊 (65.08.28亡)            ⑦-⓵代位繼承人 .長男-王再添  分別共有:1/21            ⑦-⓶代位繼承人 .次男-王智禾  分別共有:1/21            ⑦-⓷代位繼承人 .長女-王婷純  分別共有:1/21            ╳三女-楊秀花   (已亡絕嗣)          備 註 一 楊宗泰各房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算定            .次男楊眞保房-    楊眞保  :1/7+1/42=1/6     計算式說明:楊宗泰遺產(1/7)+楊黃蜜遺產(1/7*1/6) .三男楊長發房-  (三男房分得總額:1/24+1/24+1/24+1/24=1/6)           楊許幸琴:1/28+1/168=1/24  計算式說明:楊宗泰遺產(1/7*1/4)+楊黃蜜遺產(1/7*1/6*1/4)                    楊岳璋  :1/28+1/168=1/24  計算式說明:同上               楊雅惠  :1/28+1/168=1/24  計算式說明:同上               楊雅棱  :1/28+1/168=1/24  計算式說明:同上 .四男楊進忠房-    楊進忠  :1/7+1/42=1/6     計算式說明:楊宗泰遺產(1/7)+楊黃蜜遺產(1/7*1/6) .五男楊忠川房-  (五男房分得總額:1/21+5/84+5/84=1/6)                    謝月瑛  :1/21             計算式說明:楊宗泰遺產(1/7*1/3)                    楊敦翔  :1/21+1/84=5/84   計算式說明:楊宗泰遺產(1/7*1/3)+楊黃蜜遺產(1/7*1/6*1/2)               楊珺貽  :1/21+1/84=5/84   計算式說明:同上 .長女陳楊碧華房-(長女房分得總額:1/24+1/24+1/24+1/24=1/6)                   陳世欣  :1/28+1/168=1/24  計算式說明:楊宗泰遺產(1/7*1/4)+楊黃蜜遺產(1/7*1/6*1/4)               鄭陳淑貞:1/28+1/168=1/24  計算式說明:同上               陳淑娟  :1/28+1/168=1/24  計算式說明:同上               陳淑謹  :1/28+1/168=1/24  計算式說明:同上 .次女王楊秀菊房-(次女房分得總額:1/18+1/18+1/18=1/6)                    王再添  :1/21+1/126=1/18  計算式說明:楊宗泰遺產(1/7*1/3)+楊黃蜜遺產(1/7*1/6*1/3)               王智禾  :1/21+1/126=1/18  計算式說明:同上               王婷純  :1/21+1/126=1/18  計算式說明:同上           二 相關民法繼承編規定            第 1138 條(同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0 條(同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同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44 條(同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164 條(同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14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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