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金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消簡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