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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伍逸康

抗告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麗惠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111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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