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
- 抗告人
-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麗惠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111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麗惠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111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