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07號
- 原告
- 劉震宇
- 訴訟代理人
- 梁堯清律師
- 被告
-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明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當事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