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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蔡佳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79,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36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