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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7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沈傳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士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7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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