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沈傳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士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