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04號
- 上訴人
- 林義榮
- 被上訴人
- 方麗惠
- 被上訴人
- 黃清烈
- 被上訴人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豪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