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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0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林義榮
被上訴人
方麗惠
被上訴人
黃清烈
被上訴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豪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0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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