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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7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姝蒓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清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7,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7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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