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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姝蒓

上訴人
即原告
鄺定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3,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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