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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羅郁棣羅郁棣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告
宋和城即鑫博商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高明英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宋和城即鑫博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066元,及自民國112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53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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