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葉韋成
- 被告
- 宋和城即鑫博商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高明英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宋和城即鑫博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066元,及自民國112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53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