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威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炳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字第120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炳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