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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他字第2號

行政訴訟案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侯明正

聲請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法定代理人
李泰平
相對人
吳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行政訴訟案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章、第4章之規定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準用之,行政執行法第2條、第26條、第3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有溢領薪餉新臺幣607,088元之情事,執以本院行政訴訟庭核發之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行政執行。然因原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之行政執行案件,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後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普通法院已無審理之權限。又相對人籍設於臺南市,即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審理權之本院聲請行政執行,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他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行政訴訟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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