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張哲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睿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晟見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3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