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睿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惠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晟見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