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98號
- 原告
- 林義榮
- 被告
- 方麗惠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字第1298號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