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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4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告
許張鳳嬌
被告
許喆宣(原名許致維)
被告
沈政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54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