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建池
林建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志南等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正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字第494號
林建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志南等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正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