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28號
- 上訴人
- 賈綠霞
- 被上訴人
- 蕭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字第5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