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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2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玉萱

上訴人
賈綠霞
被上訴人
蕭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2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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