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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䊹伊

上訴人
許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5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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