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
- 原告
- 曹壽民 住○○市○○區○○○○○00號信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秀卿、追加被告杜承哲、薛隆廷、洪俊杰、王昱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追加被告。查本件上訴及追加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