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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曹壽民 住○○市○○區○○○○○00號信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秀卿、追加被告杜承哲、薛隆廷、洪俊杰、王昱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追加被告。查本件上訴及追加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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