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林義榮
- 被告
- 方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麗惠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界址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麗惠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界址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