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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林義榮
被告
方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麗惠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界址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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