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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麗娟

聲請人
顏郁伈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76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76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活動及原貌,以供提告證據及佐證資料之所需,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760號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為確定上開期日開庭情形,以維護法律上訴訟攻防之所需,應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本件民事案件現尚未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聲請人為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聲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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