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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王舒蔓 律師
被告
曹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預納鑑定證人日旅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訊問鑑定證人,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證人日旅費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證人日旅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84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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