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雄華國際有限公司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雄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熊定心 被 告 熊定心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407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