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雄華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雄華國際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熊定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宣示判決筆錄,聲請人聲請更正,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