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熊大通訊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8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熊大通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熊定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74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熊大通訊有限公司(下稱熊大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6日邀同被告熊定心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保證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6日起至113年7月26日止,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目前為1%),按月計付,自111年6月30日後按中華郵政(股)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加碼年利率5.085%計算(目前為5.93%),嗣後央行及中華郵政(股)公司調整 上開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並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逾期違約金約定,凡逾期日在6個月以內 者,按前項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 之20%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熊大公司自113年3月25日繳付本息後即未再依約還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3,741元。爰依前揭授信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為證。被告未提出任何爭執及抗辯。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簽立之借貸契約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被告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91條第3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應由被告連帶負擔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雖陳明願 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惟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