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雖原告曾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南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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