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伍逸康
- 當事人吳沛晴、葉信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原 告 吳沛晴 被 告 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至7月是否曾 向訴外人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峰公司)請病假?如原告於112年1月至7月,曾向祥峰公司請病假,共計已請幾日病假 ?又如原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未向祥峰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而係請病假或事假,祥峰公司就上開期間內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是否仍須給付報酬?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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