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 原告
- 吳沛晴
- 被告
- 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至7月是否曾向訴外人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峰公司)請病假?如原告於112年1月至7月,曾向祥峰公司請病假,共計已請幾日病假?又如原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未向祥峰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而係請病假或事假,祥峰公司就上開期間內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是否仍須給付報酬?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