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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吳沛晴
被告
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至7月是否曾向訴外人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峰公司)請病假?如原告於112年1月至7月,曾向祥峰公司請病假,共計已請幾日病假?又如原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未向祥峰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而係請病假或事假,祥峰公司就上開期間內之例假、休假及休息日是否仍須給付報酬?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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