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煜豐磁磚有限公司、莊永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原 告 煜豐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裕 訴訟代理人 謝旭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 司促字第179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9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