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43號
- 原告
- 陳秀珠
- 訴訟代理人
- 王舒蔓 律師
- 被告
- 曹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預納鑑定證人日旅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訊問鑑定證人,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證人日旅費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證人日旅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