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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12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相對人
劉玉鳳即李連銓之繼承人即南町田坊

李玉嬌即李連銓之繼承人即南町田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劉玉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57號返還借款事件,為相對人李玉嬌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57號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即相對人李玉嬌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現居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療養,恐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李玉嬌尚未經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無法定代理人,亦未曾選任訴訟代理人,其為本件債務人李連銓之繼承人,有債權債務關係需要早日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聲請狀誤載為第51條第2項)聲請為李玉嬌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述之情,有卷附李玉嬌之身心障礙證明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3年3月27日南市社身字第1130450815號函附身心障礙鑑定資料可參,並有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57號事件卷宗可佐。又李玉嬌自99年起於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身心科病房住院至今,診斷為思覺失調症,認知功能退化,精神症狀殘存,溝通表達能力不佳,經常語句無法連通或切題回答;其於113年3月5日入住該院精神科慢性病房,言語中多妄想內容,思考鬆散不連貫,缺乏現實感,易受旁邊聲音干擾注意力不集中,社交疏離多一人獨處等情,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函文在卷可參,堪認李玉嬌應無具備進行本案訴訟的訴訟能力,是聲請人聲請選任李玉嬌之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再者,劉玉珠為李玉嬌之姊姊,且為主要照顧者,並同意擔任李玉嬌之特別代理人,有其等之身分證件、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57號事件言詞辯論筆錄供卷可閱,綜此各情,本院認選任劉玉珠擔任李玉嬌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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