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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蔡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其代表人已變更(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應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併此指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80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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