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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全字第1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谷鴻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宇蓮
相對人
吳昭成即正鑫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向非本案之管轄法院或非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應有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法院可依職權或依聲請將上開聲請事件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6號研討結果)。因受理本案訴訟而併受假扣押聲請之法院,如認其對於本案訴訟無管轄權,而將本案訴訟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者,應併以裁定將假扣押聲請移送。

二、原告雖稱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本案訴訟適用小額事件訴訟程序,因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業經本院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應併以裁定將假扣押聲請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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