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43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柯雅惠

抗告人
即原告
莊琮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霆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43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