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43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莊琮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霆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