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823號
- 原告
-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霖
- 訴訟代理人
- 余立安
- 被告
- 林夢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82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