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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5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余立安
被告
林夢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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