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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郁婷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聖安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世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114年9月16日所為114年度南簡字第166號裁定均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於114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嗣因上訴人未補繳裁判費,於114年9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前已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南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職權撤銷上述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6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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