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聖安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世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114年9月16日所為114年度南簡字第166號裁定均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於114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嗣因上訴人未補繳裁判費,於114年9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前已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南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職權撤銷上述裁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