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俞亦軒
- 當事人西山望、陳育進、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6號 原 告 西山望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施穎弘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陳育進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0日宣判。茲因兩造於宣判前之114年11月17日具狀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4年11月17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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