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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西山望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穎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被告
陳育進
被告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0日宣判。茲因兩造於宣判前之114年11月17日具狀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4年11月17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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