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承斌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蔡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其代表人已變更(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應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併此指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