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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許嘉容

原告
吳恭有
被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9160號清償借款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9,462元(按:參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9160號執行卷所附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8,813元) 1 利息 4萬6,021元 93年12月7日 104年8月31日 (10+268/365) 20% 9萬8,800元  2 利息 4萬6,021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1月27日 (10+149/365) 15% 7萬1,849元  小計       17萬649元 合計        21萬9,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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